国际商业公司(IBC),RAK投资局是管理机构,公司监管法律是2006年RAKOffshore条例。
一、一般性质的公司须有“有限公司”(”Limited”或”Ltd.”)字样。公司成立至少有一名股东,但没有人数上限。离岸公司的注册成立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须在协议备忘录(MOA)上列明。
二、股本可多类别。但不允许发行不记名股票。股票可全额,部分或者未缴款股票发行迪拉姆和美元可以用作资本面值。可以接受其他外币,但事先须由RAK管理局批准。
三、对股东要是否是当地居民没有要求,只需提交户籍证明。必须在该公司注册办公地址置备股东名册仅供股东查阅,但是不公开。公司可自愿向注册机构备份股东登记册。
允许只有一个董事。但对董事数量的上限没有法定限制,尽管有些章程提到有所限制。允许,甚至法人可以持有离岸公司的股份。董事可以是居民或任何外国公民(但须提交居住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董事权力的性质为通过该条例或公司大纲和章程规定予以保留的权力都归董事。
四、公司必须在成立地有注册办事处。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在哈伊马角酋长国境内有注册的办公处和注册X。登记的办事处一定要由公司或者注册X来管理。
五、必须在注册X所在地置备一份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和印章的印记。其他如董事、股东会议纪要和所有决议的记录可保存在董事指定的地方。但在注册X地必须保存副本。这些仅供其他股东或董事(而非公众)查阅。如果这些名册和文件的副本不由注册X保存,则必须告知注册X原件的保存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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